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晓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7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建民初字第01333号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15)建执字第018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对根、倪翠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起三十日内付偿还原告张秀梅借款本金26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韩氏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分公司、钱晓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秀梅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5-09-28
发布时间
2015-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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