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3********9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4民初1829号
案号
(2021)苏0684执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尹东归还原告倪佳欢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尹东支付原告倪佳欢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一、二项,由被告尹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元,由被告尹东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6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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