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3********9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4民初1829号 |
案号 |
(2021)苏0684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尹东归还原告倪佳欢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尹东支付原告倪佳欢律师代理费2500元。上述一、二项,由被告尹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元,由被告尹东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6 |
发布时间 |
2021-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