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2********5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884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4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侍建国、马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洪跃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侍建国、马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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