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8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2民初666号
案号
(2021)苏0322执1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玉丽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2017年1月23日前利息60000元,之后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玉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6元,保全费2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6元,由被告黄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3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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