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绍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0********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连东民初字第02567号 |
案号 |
(2016)苏0722执3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荆门市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扣忠工程款1187081.69元。二、被告荆门市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徐扣忠履约保证金30万元。三、驳回原告徐扣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4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荆门市路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荆门市路建工程有限公司于给付工程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徐扣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8768元。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2-13 |
发布时间 |
2017-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