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6********0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81民初1441号
案号
(2021)苏0681执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启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施辉、金叶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忠借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4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二、被告沈冰石、徐凯旋对被告施辉、金叶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9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施辉、金叶群、沈冰石、徐凯旋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98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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