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英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1********6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24民初1020号
案号
(2021)苏0724执8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二占、朱英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12月28日的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扣除已付利息46.09元;2019年12月2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被告蒋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二占、朱英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金二占、朱英英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金二占、朱英英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蒋凯对该笔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4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1-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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