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耿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23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7086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耿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13843.85元,支付利息10579.7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耿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600元;三、如被告耿静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以耿静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u283s的奥迪牌小-4-型越野客车与被告耿静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被告耿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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