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娄伟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6********3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6民初13093号 |
案号 |
(2021)苏0106执4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海燕、娄伟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返还借款本金61512.22元,并继续支付自2018年8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如被告孙海燕、娄伟清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孙海燕所有的车牌号为苏-4-a94j49,发动机号为27695030208691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被告孙海燕、娄伟清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