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殷红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67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779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汪彬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季军借款244918元及利息(以15291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殷红兵对被告汪彬斌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季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11220元,由原告季军负担350元,被告汪彬斌、殷红兵负担10870元(此款原7告已经垫付,由两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