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晓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1********5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1民初1632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28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虞有为、葛晓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春健借款本金546000元及利息51912元,合计597912元,并支付以546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虞有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春健借款本金754000元及利息48088元,合计802088元,并支付以754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方春健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00元,依法减半收取8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虞有为负担8000元,被告葛晓红负担5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174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1-03-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