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丽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10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8民初3501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1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无锡市前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菲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钱如钢、戴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京汇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归还借款456005.95元及利息(利息以456005.9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南京汇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12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7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16元,由原告南京汇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0858元,被告无锡市前飞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菲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钱如钢、戴丽萍负担108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1-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