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13********04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刑初8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石荣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30年5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石荣军退出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刘虎退出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陈裕退出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塑料包装袋、电子秤、金色长柄28勺子等物,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和张家港市公安局分别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