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万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4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2民初902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恢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中市万桦服装厂应偿还原告扬中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13515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3%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扬中市华程服装厂、朱华铭、王昌华、马万军、5丁爱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1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六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7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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