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海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1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2民初4509号
案号
(2021)苏1182执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对原告扬中市铭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3960万元的出资义务;二、被告汪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对原告扬中市铭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70万元的出资义务;三、被告郭海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对原告扬中市铭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70万元的出资义务;四、驳回原告扬中市铭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8如被告汪辉、郭海荣、汪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900元,由原告扬中市铭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806元,被告汪辉负担116242元,被告郭海荣负担7926元,被告汪伟负担7926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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