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旭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226********3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9365号 |
案号 |
(2021)苏0582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千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苏州市宏杰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175万元,并赔偿原告苏州市宏杰进出口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款额1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被告上海千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被告钱旭峰对被告上海千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上述一、二项,均限被告上海千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钱旭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苏州市宏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计10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90元,由被告上海千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钱旭峰负担。限被告上海千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钱旭峰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交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