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4069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39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洪光、夏磊于2017年5月5日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额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二、被告葛洪光、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7624.79元及利息、滞纳费(截至2020年6月1日,利息和滞纳费为10982.48元;以117624.7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葛洪光、夏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3529元。四、被告葛洪光、夏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葛洪光、夏磊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北路金海剑桥星城13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28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葛洪光、夏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