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0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24民初351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8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长松、潘祥梅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2015年11月15日,扣除已付利息663.92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16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复利以借款期限内的所欠利息为本金从2015年11月16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被告刘小平、李丹、刘迪付、何增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长松、潘祥梅负担,被告刘小平、李丹、刘迪付、何增荣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5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