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82********0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邳商初字第00647号 |
案号 |
(2016)苏0382执1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2999922.03元及利息(至2014年10月10日为67957.65元,自2014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2999922.03元为本金,按月息1.125%计算)。二、被告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律师费35900元三、被告许峰、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杜鹃、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吴建春、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蔡明坡、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荣生对以上第一、二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43元,由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许峰、徐州友谊木业有限公司、杜鹃、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吴建春、江苏飞龙鞋业有限公司、蔡明坡、徐州轮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荣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10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