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荣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6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4民初4592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荣亮、倪红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青桂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承担以3万元为本金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倪青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倪青桂负担125元,由被告温荣亮、倪红燕负担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