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02********1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亭商初字第01298号 |
案号 |
(2017)苏0902执恢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50万元、律师代理费2万元,合计452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4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74%计算的利息;二、原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就被告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盐城市区奥林匹克花园菊洲区27幢102室、地下车库1幢27-02室、27幢103室、地下车库1幢27-03室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在原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悦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依法向被告盐城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盐城市吉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林、徐霞、陈洪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盐城中体地产有限公司、盐城市吉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林、徐霞、陈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盐城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960元,由被告盐城市三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26 |
发布时间 |
2019-07-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