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凌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06********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熟商初字第01345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恢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志旺、林阿钉共同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91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8月15日的利息(含复利)33668.58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1月23日按《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支付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张志旺、林阿钉共同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9100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由被告张志旺、林阿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121000101449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张顺岳、梅红娟、许凌燕对被告张志旺、林阿钉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额9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志旺、林阿钉追偿。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张志旺、林阿钉抵押的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9天虹服装城b2303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案件受理费135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诉讼费19428元,由被告张志旺、林阿钉负担,被告张顺岳、梅红娟、许凌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3-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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