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凤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54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2300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8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洲、杨利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6000元及其利息(借款期限内2018年12月5日至2019年11月15日以借款本金46000元按照年利率14.775%计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6000元从2019年11月16日按照年利率22.162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22.162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被告张凤英、张祝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张洲、杨利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张洲、杨利娟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张凤英、张祝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4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