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4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7903号 |
案号 |
(2018)苏0621执1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元方缘新能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借款本金1495737.99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从2017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上述义务,由被告江苏元方缘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华宇绣品服饰有限公司、吉祖华、程小平、吉远怀、孙翠莲、于清慧、吴德贵、董文平、陈惠霞、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元方缘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海安华宇绣品服饰有限公司、吉祖华、程小平、吉远怀、孙翠莲、于清慧、吴德贵、董文平、陈惠霞、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元方缘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37元,减半收取91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69元,由被告海安华宇绣品服饰有限公司、南通鼎晶有色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江苏元方缘新能源有限公司、吉祖华、程小平、吉远怀、孙翠莲、于清慧、吴德贵、董文平、陈惠霞、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由上述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09 |
发布时间 |
2018-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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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惠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55248869X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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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庄路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