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盛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9********2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03民初6632号
案号
(2018)苏0903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盛华、盐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卓才胜、吕洪山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从2016年3月26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其中350000元从2016年3月31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550000元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盐城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尚欠盐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卓才胜、吕洪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600元,由被告杨盛华、盐城市三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盐城冠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19
发布时间
2018-08-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苏0903执215号
立案日期
2018-01-19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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