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1********5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1841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1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项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24850.1元,利息3330.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91.8元,合计30572.84元(利息等算至2019年5月31日),以及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985元,由被告项伟承担。判决如下:被告项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24850.1元,利息3330.9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91.8元,合计30572.84元(利息等算至2019年5月31日),以及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985元,由被告项伟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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