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江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3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248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10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杜江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借款本金48084.76元,利息3072.38元,罚息2652.91元(暂算至2019年9月30日),合计53810.05元,并以借款本金48084.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766元,由被告杜江虹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时间
2021-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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