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小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921********5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8602民初62号 |
案号 |
(2020)苏0192执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小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丁小斌负担650元(原告预缴的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