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0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9691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37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签订之日借款本金为65万元;利息为每月4万元,利息月结;乙方承诺于2018年10月19日还清本息。嗣后,被告没有按约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还,致使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2018年2月12日,被告徐兴华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给原告。3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合作协议书、银行业务凭证、收条,被告徐兴华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认可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故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均应恪守。两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其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金,因双方没有对被告已归还的20万元系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应先冲抵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经计算,截止到2018年2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为339000元。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为无效约定,本院依法调整按年息24%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兴华、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焦学霞支付借款本金339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二、驳回原告焦学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00元,被告负担7500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4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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