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海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4********1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4民初1014号 |
案号 |
(2021)苏0724执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海洋、蒋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25884.62元及利息(2018年6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0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21日、2020年3月2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利息,分别以50000元、29807元、26075.75元、25884.62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对所欠利息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复利)。二、被告南长青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海洋、蒋树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元,由被告南海洋、蒋树敏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南海洋、蒋树敏在兑现上述款4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南长青对该笔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7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