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1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4民初2777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2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军、顾正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蒙琪偿返借款本金464482.47元,支付利息33435.39元,合计497935.86元,并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464482.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被告袁峰对被告袁军、顾正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袁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袁军、顾正梅追偿;四、驳回原告沈蒙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已由原告沈蒙琪预7缴),由被告袁军、顾正梅、袁峰负担(在履行本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沈蒙琪)。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1-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