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26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1601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2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勇支付借款本金26708.36元及利息(以26708.3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第4页/共7页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