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7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22民初14666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6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江支付货款5388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388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原告已预交580元),由原告吴江负担10元,由被告李想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