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83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都潘民初字第00080号 |
案号 |
(2016)苏0903执1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春、孙晓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蔡兰霞人民币220.42万元及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王春于2015年6月偿还的10万元利息在执行时予以扣减);被告孙苏对上述15万元及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100万元借款本金及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王春、孙晓娟、孙苏、江苏世龙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兰霞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如被告王春、孙晓娟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则原告蔡兰霞有权就盐城市阳光世纪城迎春苑5幢304室、5幢19室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蔡兰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000元,由原告蔡兰霞负担1000元,由被告王春、孙晓娟负担29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3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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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13668368606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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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办事处新丰村四组华邦国际西厦13A01室(C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