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4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925民初3592号 |
案号 |
(2018)苏0925执12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龙新能源设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569423.67元(截止2017年4月6日),合计人民币5369423.67元,并承担借款本金480万元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80%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江苏金龙新能源设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116100元。三、被告盐城市金龙智能焊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秦海、李品华、林汉巧、夏呈忠、李品珍、秦英对上述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龙新能源设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七台机床)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值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168元,由被告江苏金龙新能源设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市金龙智能焊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秦海、李品华、林汉巧、夏呈忠、李品珍、秦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6-01 |
发布时间 |
2018-09-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苏0925执123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01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