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06民初4066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3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磊签订的《【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融贷款抵押申请和使用合约》予以解除;二、被告夏磊、葛洪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6465.04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20年6月1日,利息、滞纳金7139.5元;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律师费2293元;三、被告夏磊、葛洪光不履行债务时,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将涉案抵押的夏磊、葛洪光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北路金海剑桥星城13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3(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夏磊、葛洪光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1-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