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3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2民初10255号
案号
(2021)苏1322执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正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文波借款3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利息为4500元,之后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许明军、葛高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第6页/共8页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原告已预交357元,由被告张正江、许明军、葛高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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