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5********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3民初5763号 |
案号 |
(2018)苏1283执2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精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华鹏美雅特装饰材料(泰兴)有限公司3144625元及利息10142元(利息算至2016年5月31日)并支付3144625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小平、邵秋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华鹏美雅特装饰材料(泰兴)有限公司4644625元及利息10142元(利息算至2016年5月31日)并支付4644625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43958元,由被告江苏精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被告吴小平、邵秋美负担2595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精瑞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吴小平、邵秋美在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9-07 |
发布时间 |
2018-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