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3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田民二初字第00506号
案号
(2017)皖0403执4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金1860万元、利息499264.51元,合计19099264.5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二、被告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淮南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违约金1752878.7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之后的代偿违约金,自2015年9月16日起,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三、被告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金领欢乐世界15幢(玉带街)1001-1020,2001-2020室的房产(房地权证经开字第4160847号),以及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三路与皋城路交汇处西北的土地908.29平方米(六土国用2010第9038号)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寿县寿春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将爷巷东侧的土地2539.16平方米(寿国用2009第011479号)对上述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被告张兰纪、王占锋、王芳、陶涛对上述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61元,由被告安徽锦秀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淮南舜耕支行,账号:1304002229004369288,户名:淮南市财政局(032)。〕,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1-23
发布时间
2017-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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