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安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14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717号 |
案号 |
(2021)皖0303执5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银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所欠借款本金1999.987119万元及利息18125元(计算至2018年1月26日),并承担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但应相应扣减本院(2019)皖0303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十九判项金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兆水、马士凤、刘连震对被告安徽银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最高本金余额为45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家登、李德伍、刘安磊、陆跃情对上述第一款项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最高本金余额为2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91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281元,由被告安徽银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兆水、马士凤、刘连震、蚌埠市震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震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家登、李德伍、刘安磊、陆跃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3-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