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4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1刑初268号
案号
(2016)苏0111执28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胡传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朝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庄培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沈庆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郭成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传财、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赔被害人陈正标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八百二十元,被告人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江苏省泰兴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九十元二角二分,被告人胡传财、刘朝军、庄培藕、沈庆英、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退赔被害单位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七千二百八十五元七角五分。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犯罪工具三轮摩托车二辆。依法追缴被告人沈庆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上缴国库(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9-23
发布时间
2017-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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