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红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7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5374号 |
案号 |
(2021)苏0321执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共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9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前,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每月2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9万元及所有的贷款利息、罚息、复息;二、如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约定足额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下余全部借款本息申请一并执行;三、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详见3抵押物清单);四、被告郭军、郭红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3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郭军、郭红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