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卫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0********4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5372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5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恒锦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至2020年4月14日的利息、罚息44880元,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该《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罚息。二、被告常熟市恒锦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律师费295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三、被告蒋卫华、王建民、王雪花对被告常熟市恒锦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7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307元,由被告常熟市恒锦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负担,被告蒋卫华、王建民、王雪花负连带责任。(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付,原告已预交的费用本院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8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