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红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8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3民初3018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2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句容市雅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242774.5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年利率6.9%上浮50%的标准即按照年利率10.35%计付)。二、被告句容市雅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70000元。,三、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陈军民、杨红玉、陈云、张永琼、杨小林、陈恩毛对被告句容市雅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句容市雅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句容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45000元,被告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丹阳博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句容市雅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8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267元,由原告负担13646元,被告雅居公司、菲尼迪公司、博林公司、陈军民、杨红玉、陈云、张永琼、杨小林、陈恩毛共同负担4762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八被告将共同负担的476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