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燕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1********87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1019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燕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王晓丽借款502000元,并给付原告王晓丽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的利息(以502000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王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2019年12月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6民终40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钱燕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事实,有借条、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2019)苏06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4076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王晓丽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和(2019)苏062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钱燕生向原告王晓丽借款350000元并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关于被告辩称双方系委托放贷关系的意见,因钱燕生已向王晓丽出具借条,且到期后也承诺还款,故被告该意4见不能成立。退而言之,即使钱燕生取得案涉款项后确用于放贷,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钱燕生也应按借条约定履行其还本付息的义务。况且,被告在本院(2019)苏0621民初1743号案件中已认可该款项系借款,仅辩称未到期。故对原告王晓丽要求被告钱燕生归还借款本息392000元并按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为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350000元。被告钱燕生辩称其用现金归还借款50000元,但其提供的银行取款凭据仅能证明取款的事实,不能证明所取款项的用途及已交付给原告的事实,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原告涉嫌套路贷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钱燕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晓丽借款本息392000元(剩余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如义务人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该款项可汇至本院转交,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32001647136052502374,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5二、驳回原告王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80元,减半收取3590元,由被告钱燕生负担(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号32050164713600000316)。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1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