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华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2********77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4253号
案号
(2020)苏0722执32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成永、单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唐其端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自2014年3月3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唐成永、单华娟共同承担,于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唐其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也可到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1-03-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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