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燕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03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民初3271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3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邱燕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睢宁县睢城镇恋尚生活食品店8959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89592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睢宁县睢城镇恋尚生活食品店负担13元,被告邱燕南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1-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