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83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启商重初字第00004号 |
案号 |
(2017)苏0681执1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陈飞借款65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飞律师费200000元。上述义务限被告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三、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启东市宏锦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锦安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陈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400元(陈飞已预交),由锦安置业公司、仁泰安装公司、宏锦置业公司、中欣建设公司负担;鉴定费75400元(中欣建设公司已预交),由中欣建设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40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1558227682,户名:南通市财政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21 |
发布时间 |
2019-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建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启东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吕四港镇鹤城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