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5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22刑初19号 |
案号 |
(2021)苏1322执1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止;所处罚金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赵凯退赔被害人戴从珍经济损失人民币九百四十五元、退赔被害人胡国春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三百四十元。第5页共7页三、依法没收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普通三轮车钥匙一把,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