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卞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8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1573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卞超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被原告解除。二、被告卞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235.5元及利息、滞纳金15971.84元(截止2019年2月2日,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卞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4元(原告已交),由被告卞超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